关于下设“中华武术传承谱
系编纂联络处”的有关规定
系编纂联络处”的有关规定
据“中华武术传承谱系中心”管理大纲第四条(谱系编纂委员会框架架构设置:“中华武术传承谱系编纂委员会”隶属于“中华武术传承谱系中心”。全国各省市组建分中心或下设“联络处”,由知名传承人、学术界专家、政要人员组成。“编纂委员会”设:信息采集办、审核处置办、编辑入谱办、档案室。)之精神,现就拟作〈下设“中华武术传承谱系编纂联络处”的有关规定:
一、 性质和任务
1. 定名:中华武术传承谱系中心+ +联络处。
2. 性质:独立性。非经营性公益服务。谱系工程信息业务代办。
3. 谱系中心总部(简称总部)与联络处是信息业务上下衔接指导关系,总部不承担联络处的债权、债务及与经济相关的责任。
二、 申请条件
1. 必须具武术知名传承人资格、且已入编谱系,在武术界有较高威望,或学术界专家、政要人员担任负责人。
2. 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设备(电脑),有熟练操作网络数据业务人员。
三、 人员和经费
1. 所有人员编制都保持在原企业团体不变,总部不承担联络处所有的工资和一切经费。
2. 总部在该联络处本区域内,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收入(含赞助、资助费,广告费)中,拨付30%作为补助用于经费开支,每月结算。
四、 办理
1. 在网站“谱系管理平台”下载“驻各地联络处申报设立注册表”,和“守密工作人员备案表”。
2. 按表格栏目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,交总部审核。
中华武术传承谱系中心
2019年8月18日